隨着互聯網日益普及,加上電子產品個人化,網絡世界無遠弗屆。然而,有利必有弊,網絡為人們帶來無比便利的溝通捷徑,同時也衍生網上誹謗歪風,尤其是香港,由於法例未能追上網絡發展,導致監管形同虛設,變相為發布誹謗言論者提供保護傘,形成網上誹謗無王管的亂象。

法律界人士認為,網絡供應商可以「不知情的情況下散發」作抗辯理由,免除替網民張貼誹謗文章引起的法律責任,這個法律漏洞必須正視。事實上,在現行法例下,網絡誹謗受害人要提出申索困難重重,只能按照民事索償程序自行入稟,要求有關網站提供資料,刪除誹謗言論。

顯而易見,現行法例根本無法保障遭受網上誹謗的受害人權利,由禁制失實言論繼續散播到追究責任,必須由受害人採取行動,挨家逐戶要求網站刪除誹謗言論,再循民事訴訟程序究責索償,不但過程繁複費時,而且費用不菲。再說,受害人要追討損失,必須查出誰是經手人,再入稟法庭要求網站提供涉嫌散播人的上網紀錄和位址。可是現行法例並無要求網站保留網民資料,受害人可能難以查出誹謗者身份,假如發布網站位於境外,受害人更加難以阻止誹謗言論擴散,以致不斷重複受到傷害。

事實上,隨着近年智能手機普及化,互聯網資訊傳播威力倍增,任何訊息上網再經手機轉發,迅即進入浩瀚無邊的網絡世界,要及時阻截失實內容散播幾乎無可能,可見網上誹謗殺傷力遠勝傳統印刷媒體。有大律師指出,網上誹謗與登報誹謗同屬永久誹謗,影響較口述類的短暫形式誹謗大,可惜由於追究困難,追討無門,受害人往往只能徒呼奈何。

港府一本通書看到老,繼續以民事訴訟規管網上誹謗,實際上就是放任自流,有能力負擔高昂訟費的受害人尚可以花錢追究,一般人又有多少精力和財力追究呢?當局墨守成規,間接助長誹謗言論,令互聯網淪為烏煙瘴氣的罪惡溫床。

網絡成為新興公共空間,網民在這個虛擬世界能夠暢所欲言,盡享言論自由,但必須知道,言論自由不等於放任無度,更不等於可以隨便發放誹謗言論。正如學者指出,近年網上惡搞,憤青攻擊愈來愈普遍,加上專業打手借網上抹黑企業、名人和官員,儼然氾濫成災,當局豈能視若無睹。外國近年紛紛加強網上規管,日本等地已實行網絡間接實名制,德國對不合法網頁內容採取遮蔽措施,務求網上規管與時並進。近年本港不乏要求監管網上言論聲音,港府猶豫不決,為何不參考有關做法,阻嚇肆無忌憚的網上誹謗行為呢?

說到底,法例漏洞百出,助長網上誹謗氾濫,港府把關不力難辭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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