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澳洲籍女港商蕭敏兒被指於前年八月十六日時任國務院副總理李克強訪港時,衝擊警方防線欲到李在灣仔下榻的酒店外示威,被裁定兩項抗拒警務人員罪成判自簽一千元守行為一年。她不服定罪早前上訴,高院昨頒下判詞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法官指警方於原審時並無派人到庭解釋當時設置保安緩衝區的具體原因及理據,又批評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認為不同級別的官員,應獲不同的保安安排,認為應以官員的人身安全才是首要的保安排考慮。

蕭敏兒

五十三歲上訴人蕭敏兒指裁決合理,她當時只是正常表達訴求,「我只是手無寸鐵示威者,唔係恐怖分子」。蕭說其家人就她被捕一事非常擔心,父親亦在她被捕後不久過身,她稍後會與律師商討,始考慮是否追究警方責任。

判詞指本案主要爭議點是保安緩衝區是否過大,及警方做法是否必需及合乎比例。法官指原審時並無任何控方證人講述當日警方為何對示威作出限制,法官認為封鎖線的設置應因時制宜,原審裁判官李國威不應以警方過往的示威集會中曾作某些部署,便認為此案部署合適。法官又指,即使警方認為保署情況屬機密不能公開,負責保安的高級警務人員亦需向法庭申請豁免披露。

案件編號:HCMA 6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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