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修改《基本法》附件一的內容:

1.「入閘」機制及門檻:傾向沿用八分一提委提名門檻,確保泛民參選人可繼續「入閘」競爭;不排除可引入某種形式的「公民推薦」機制,因人大決定無明文禁止。

2.明票或暗票提名:過往的特首選舉會公開候選人取得的選委提名名單,將來的提名機制形同一次初選,應否改為暗票提名?改為暗票可減輕建制派提委面對的中央壓力,但同時令全港選民無法監察提委的提名決定,對泛民有利亦有弊。

3.具體提名機制(民主程序):提委會提名機制基本有三種,其一為「全票制」,即每名提委必須全投三票,投多或投少都當廢票;其二為「多票制」,即每名提委可自由選擇投零至三票;其三為「信任票制」,即若有五名參選人成功「入閘」,每名提委便須投五次票,取得過半數支持而又最高票的三名參選人可「出閘」;其中「全票制」對泛民最不利,「信任票制」則較有利。

涉及修改本地立法的內容:

1.提委會具體組成及產生辦法:人大決定訂明提委會由1,200人組成,現有選委會四大界別各佔300席,但界別分組數目及人數仍可調整,包括適量削減漁農界議席,用以增設婦女界;擴大金融服務界及保險界的選民基礎等。

2.重新提名機制:人大決定規定必須有二至三名候選人,若果最後只有一名參選人取得過半提委支持,便須重新進行提名。

3.普選當選門檻:應否規定特首普選候選人須取得絕對多數才能當選、還是取得簡單多數即屬當選?如規定須絕對多數,便可能需進行兩輪投票;應否將「白票」與其他廢票區分,當作有效票計算?

4.重選機制(守尾門):若中央拒絕任命在普選中當選的候選人做特首,整個提名及選舉程序便須重新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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