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前消防處救護車司機處理一宗緊急個案時,因故延誤出車六分鐘而遭解僱,入稟勞資審裁處向消防處追討解僱後薪金及津貼等十多萬元,案件昨裁決。審裁官指僱傭條例不適用於公務員,申訴人被解僱時仍未過試用期判其敗訴,並須付訟費。

何慶賜入稟勞審處向消防處追討十多萬元,昨被判敗訴。

僱傭條例不適用於公僕

審裁官鄭念慈指出,根據現時法例及高院相關案例,僱傭條例並不適用於公務員,因此判申訴人何慶賜就消防處違反僱傭條例的指控敗訴。此外,審裁官亦裁定消防處沒有違反雙方僱傭合約,處方有權在試用期間終止聘用而毋須給予理由。

審裁官指申訴人雖聲稱前年三月八日收到消防處信件通知已通過試用期,但認為信中已清楚列明申訴人需符合行為良好、表現令人滿意條件才獲長期聘用。信件行文淺白,申訴人一定明白其實未正式過試用期。再加上申訴人當時涉一宗出車延誤投訴,消防處內部調查顯示,申訴人隱瞞延誤出車真正理由,解釋不合情理,處方有權延長試用期,因此判何敗訴。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