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上訴庭將陳志雲案發還原審法官宣判和量刑,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發還判刑」相對「發還重審」並非罕見,一旦上訴庭認為現有證據已足以定罪、但原審無定罪,就可直接要求發還原審作出另一個裁決,原審必須跟從。按正常程序,因案件最終判刑仍是由原審即區域法院作出,被定罪人士理應可再向上訴庭及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然而由於今次罪成決定是由上訴庭下達,若控辯雙方同意且法官批准,案件可繞過上訴庭直接在終院審理。

另一名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認為,上訴庭將案件「發還判刑」,相對「發還重審」比較少見,但亦屬正常做法,一般反映上訴庭根據謄本等現有資料,認為案件當中的「事實」沒有爭議,且已有足夠強烈的證據作出判決,只因法律觀點有別而有另一個裁決決定,因此直接指示原審法庭判刑。

商台:相信陳個人誠信

對於陳志雲將會在區院被定罪判刑,商業電台發表聲明指,由始至終都相信陳的個人誠信,陳仍是商台首席智囊及節目主持人,如陳有任何需要,可隨時申請休假。無綫電視回覆查詢時就稱,無綫電視作為一間公共機構,所有僱員均受《防止賄賂條例》所約束,公司一向明確規定,僱員均不可向任何與公司有業務來往之人士索取利益,員工如欲在工餘時間從事兼職工作,不論有報酬與否,必須事先向主管申請,並獲管理層的書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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