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裁判官馬保華再涉判錯案。一名男子被指去年三月十二日在尖沙咀港鐵站月台候車期間,「揸」了一名女乘客右邊臀部一下,經九龍城法院審訊後被裁定非禮罪成,判囚四周。當事人不服定罪向高院上訴,高院昨頒下判詞,認為原審裁判官馬保華錯誤地接納有問題的招認證供為可靠證供,且錯誤地認為警員的證供必定比上訴人更可信,故定罪不穩妥,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判刑。

招認但拒簽名

高等法院法官彭偉昌於判詞指,馬保華裁判官主要依賴上訴人黃建生招認口供裁定黃罪成,但彭官認為招認口供有問題。首先黃在月台被捕時承認撞到及「掂到」事主臀部,但他招認時警員無即時警誡他,後期才作警誡,彭官認為做法值得商榷,因警員如懷疑他人犯罪,沒理由不先作警誡。

另外,黃到達警務室作進一步調查時,在再警誡下改口稱向事主臀部「揸」了一下,但及後又不肯簽名確認其招認。彭官認為兩次招認明顯有很大差別,馬官卻沒有處理為何有如此大差別,錯誤地接納這些可能已被「污染」過的招認;彭官又指出,既然黃已招認「揸」事主臀部,何以不招認到底,反而不肯簽名確認,但馬官沒有考慮及處理此點。

高院判詞又稱,馬官裁決時表明不接納黃指警員有惡意對待及針對他,但法官認為警員證供不代表特別可信,馬官亦沒考慮或有警員會因認為疑犯有罪而用不當手法令他招認,因此彭官認為黃的定罪不穩妥,裁定黃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判刑。

案件編號:HCMA 4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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