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有「廉署剋星」之稱的律師林炳昌,於去年九月二十八日在大潭港駕駛水上電單車耍樂,遭海事處職員截查時,揭發他沒有依法隨身攜帶合格證明書,因而被票控一項「沒有在船上帶備遊樂船隻操作人本地合格證書」罪。六十三歲被告林炳昌昨於觀塘法院認罪,求情指當時因僅穿泳褲,而有關證書又「好大張」,在不可能「跟身」才犯案。裁判官一度質疑其解釋,但考慮他初犯,判罰款七百元。

林炳昌認罪後被判罰款七百。

有關水上電單車牌照可以放入防水袋後隨身攜帶。(受訪者張寶錩提供)

專家指可放入乾艙

裁判官提議林當時可把證明書放入密實封套並掛在頸上,林指:「咁做好危險,如果掛頸會好易『箍頸』。」又指因其水上電單車屬「小型」,並無空間存放證明書,若把證明書放入褲袋又會弄壞等。林在庭外笑言:「下次去玩,惟有不惜(放在褲袋)整爛張證!」海事處昨回應指現時相關操作人證明書的尺寸約是八厘米乘五厘米,舊版則是八點五厘米乘七厘米,均作防水過膠處理,以便持證人保存和攜帶。

香港水上電單車協會主席張寶錩表示,水上電單車無論「坐艇」或「企艇」通常都設有一個乾艙,足以擺放「人牌」和「船牌」;駕駛者亦可選擇將牌照「摺埋」放入防水袋,再「攝」入救生衣內跟身。

案件編號:ESS 79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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