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有來港犯案前科的福建男子,去年中甫偷渡來港便持電槍於兩日間連環打劫四間便利店,其中兩次成功得手,他之後在流浮山欲偷舢舨潛回內地時被捕,惟在警署內他又企圖搶警槍被制服。被告昨於高院承認搶劫、盜竊及企圖無牌管有槍彈等共七罪,求情聲稱今年僅二十七歲,並非控方所指三十五歲,否認之前曾用其他身份來港犯案;但法官「踢爆」被告首次案底在九八年,若他所說屬實則當年他只有十一歲,最終判被告入獄九年。

案情指被告陳天恩(又名陳天文)於去年五月十六日偷渡來港,即先後到荃灣、旺角及尖沙咀四間便利店打劫,被告每次皆啟動手持的電槍發出啪啪聲及火光,指嚇店員,其中兩次他成功得手,搶去共七千一百元及一部手機後逃去。被告在十七日下午到流浮山擅自登上一艘舢舨,惟給船主的朋友看見揭發,被告被捕後表示偷船欲潛回內地。被告在天水圍警署打指模期間,突圖搶警員的配槍但失敗,他被制服後起初說不欲坐監故尋死,其後又改說欲脅持警員逃走。

案件編號:HCCC 5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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