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男性變為女性的W,就數年前與一名男子遭入境處拒絕婚姻登記一事提請司法覆核。去年五月,終審法院認為,今時今日再純粹以生理因素考慮婚姻定義乃違憲,裁決W有權與一名男性結婚,引起社會對「婚姻」定義的爭論。

香港婚姻制度一直奉行「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是次判決主要針對生理性別定義及其衍生的心理及社會元素。去年十月三十日,有議員在立法會動議「跨性別婚姻」議案,立場保守的梁美芬議員利用港人對「性別認同」一知半解,將此與「性傾向」刻意混淆。

志願團體「跨性別資源中心」曾發表聲明,指出:一、W是以女性身份爭取她的(異性)婚權(與男性結婚);二、終審法院承認W變性後的性別身份(女性),而判決她的合法婚權(異性婚權);三、同性戀人不會因結婚而去改變自身的性別和身體;四、香港專業醫療人員會審慎評估要求變性人士的各種狀況,不會輕率決定。「性傾向」和「性別認同」是不同議題,保守派混為一談是蒙騙公眾!保守派聲稱維護婚姻制度和家庭價值,對財閥權貴三妻四妾或借助代母產子等事不置一詞,卻不遺餘力剝奪性小眾的個人權利,欺善怕惡雙重標準!

在今次最終被否決的《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二讀中,梁美芬嘗試動議修正案,賦權神職人員拒絕主持有關婚禮,企圖將性傾向歧視制度化,行為極為無恥!其修正案與《婚姻條例》主題無關,結果被主席曾鈺成裁定不可提出。香港代議士的無知與不堪,令人不勝唏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