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條例》明年實施後,建造業勞資雙方沿用多時的「集體議薪」可能被視為屬於合謀定價,牴觸新例。業界商會代表擔心,一旦禁用有關方法,會增加承判商蝕本的風險;工會代表亦指,有關方法可減少勞資糾紛,更可提供標準薪金數據予法庭判決欠薪或工傷意外案件,表明會向競爭事務委員會申請豁免。但消費者委員會表明不支持繼續採用集體議薪方式,認為有違競爭法。

建造業集體議薪的做法,極可能牴觸明年實施的《競爭條例》。(資料圖片)

反對集體議薪
鄭建韓指出,集體議薪屬合謀定價,好可能牴觸明年實施的《競爭條例》。

熊天佑指出,消委會不贊同集體議薪,擔心可引起反競爭的協議或行為出現。

贊成集體議薪
周聯僑指出,建造業集體議薪的方法行之有效,表明會向競委會申請豁免。

伍新華擔心,未來一旦禁用集體議薪,將會增加承判商的蝕本風險。(資料圖片)

現時本港有三十三萬六千名註冊建造業工人,業界的集體議薪安排早於上世紀六十年代實行,原先僅勞方參與,至八十年代本港經濟起飛,有大量建造工程,勞資糾紛日增,承建商加入議薪行列,以減少爭拗又有助控制成本,現時集體議薪釐定每年調薪幅度的工種有十五個,包括泥水、紮鐵、釘板、油漆等主要建築工序。每年五月至六月期間,不同建造業屬會與各分包商屬會討論薪酬調整,經三至五輪會議得出初步共識;約至十月把各工種的薪酬共識與「建造業分包商聯會」商討,雙方同意後,簽訂同意書再訂出工資表交香港建造業商會審議,商會通過後便正式公布並同時發送予各地產商。

工會每年進行問卷調查、實地訪談,收集二千至三千名工人的支薪情況,若某工種有七成工人達到相關建議薪酬指標,便算合格。

工資表助計工傷賠償

競爭事務委員會委員鄭建韓指出,工會與商會以集體談判方式釐定工人薪酬屬合謀定價,是一種嚴重的反競爭行為,因為正常的市場,每名工人的薪酬水平應按其經驗及技術水平與僱主獨立商討。但香港建造業總工會理事長周聯僑指,勞資協商薪酬調整,有效減少雙方糾紛,而有關薪酬水平並非硬指標,不少熟練技工的收入遠超建議水平。他指不少建築業工種以「件工」計算,每有欠薪或工傷個案,勞資雙方就薪酬計算出現分歧,「上到法庭,工人永遠會講搵最多(錢)嗰日係標準,老闆就會用最少嗰日,咁個官最後用咩來判呢?」該份工資表正好作為法庭判處欠薪或工傷賠償金額的標準。故工會會爭取保留集體議薪的運作,擬向特首申請豁免。

恐協議變「通水」平台

香港建造業分包商聯會會長伍新華指,協議薪酬可達致「勞資雙贏」,有助資方投標時預計部分成本增減,勞方則可按照有關水平收取工資,避免被壓榨,坦言如要放棄此議薪安排,可能增加資方蝕本風險,「工程落標一般是兩、三年後嘅事,如果我哋唔知人工點加法,咁點去落標呢?」建造業商會表示,作為行業代表,一直關注《競爭條例》對行業生態的影響,分別於一○及一一年向立法會呈交意見書,現階段沒有補充。

不過,消費者委員會策劃及商營手法事務部總主任熊天佑認為,有關協議可能成為承建商交換成本資料的平台,如資料涉及成本、投標價格等,便可能引起反競爭的協議或行為出現,故該會不贊同有關做法;兼且此安排可得出一個「標準工資」,只有業界得益而非消費者,不認為可作為申請豁免的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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