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競爭條例》賦權競爭事務委員可豁免部分反競爭行為,建造業工會表明擬為維持與商會的「集體議薪」安排向委員會申請豁免,但競委會委員鄭建韓分析指,競委會只有權處理符合「經濟效益」條件的豁免申請,但綜觀建造業的議薪安排難以符合要求,認為業界以「公共政策」作為申請豁免的理據,而有關的申請則只有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有權審批和決定,由於外國豁免勞工集體談判頗為普遍,相信爭議性應不大。

鄭建韓指出,工會與商會所指的減少勞資爭拗、有助控制成本等理據,並不符合「經濟效益」的豁免條件,因審批的着眼點在於有關反競爭行為是否可促進經濟效益,以及有關效益能否與消費者分享,舉例如一眾小商戶集體向供應商訂貨,以增強討價還價能力,爭取較低來貨價,從而降低零售價,可符合豁免要求。

外國視為勞工權利

他續說一般如合謀定價在零售層面出現,會直接推高零售價致市民「捱貴嘢」。惟集體議薪屬生產層面,即使證明做法會推高建築成本,但樓價主要視乎供求,未必與成本掛鈎,「要證明呢個做法係會令承建商投標嘅價錢低咗,而直接影響樓價平咗,惠及市民,其實唔係咁容易。」

故他認為工會以「公共政策」為由申請豁免,因建造業集體議薪並非一個強制性薪酬水平,加上外國視勞資集體談判是一種勞工權利及良好的社會政策,故一般均會得到豁免。不過,《競爭條例》訂明「公共政策」的豁免須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決定,但他難以預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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