呢劑藥都咪話唔重,持有物業兩年內轉售,最高要支付一成半嘅額外印花稅,實在得人驚,炒家簡直冇啖好食,難怪招數一出,樓市即刻水盡鵝飛。
炒家興風作浪,樓價長升長有,無殼蝸牛望樓興嘆,家陣政府出重招打擊炒風,冇人會反對。不過,怕就怕城門失火,殃及池魚,到頭來壓唔壓到炒風仲未知,但真正用家受株連就係人都睇到。
唔好以為太一叮危言聳聽。呢,政府嘅措施漏洞多多,向短期內轉售嘅物業徵收額外印花稅,原意係懲罰炒家,打擊炒風,但實際上隨時變成懲罰真正嘅用家,你話係咪戇居吖。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話喎,額外印花稅由買賣雙方共同承擔,比例就由雙方自行協商。之不過,法例冇規定,叫買賣雙方根據乜嘢協商呀?咁咪即係製造爭拗,引起矛盾。按本港樓宇買賣慣例,印花稅一般由買家負擔,即係話,用家日後可能要幫炒家支付部分甚至全部額外印花稅。叮,黑狗偷食,白狗當災,呢啲究竟係乜嘢邏輯呀!
舉個例講,打工皇帝納多啲稅,本來係天經地義,但如果有朝一日港府突然修例,規定其他打工仔要幫打工皇帝支付稅款,係咪好荒謬呀!
其實,正如立法會議員話齋,要解決呢個問題並唔難,只要透過簡單修例,就可以規定炒家支付額外印花稅。問題係,政府連咁簡單嘅事都唔肯做,卒之搞到用家受株連,簡直係本末倒置。難怪政府被人鬧「懶到出汁,唔經大腦」,真係冇鬧錯!
仲有吖,當局規定徵收額外印花稅生效日期,按簽署正式買賣合約日期計算,咁即係話,就算喺公布措施前一晚簽署咗臨時合約,如果喺兩年內轉售物業,買家亦要支付額外印花稅。咁搞法,等於否定臨時合約嘅法律地位,唔怪得有法律界學者直斥港府嘅做法絕對唔妥當,完全唔公平,隨時引起法律爭拗。
港府壓抑樓市前怕狼後怕虎,不嬲都係小打小鬧,今次忽然轉性出辣招,本來已經唔係好正常,點知仲係未經深思熟慮嘅急就章,簡直係添煩添亂。太一叮奉勸各位高官,唔該你哋用個腦諗吓,諗清楚先至出招,唔係嘅話,難保唔會重演「八萬五」嘅悲劇。叮佢個鎯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