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賊王」葉繼歡於一九九六年落網後,因持械行劫等罪於九七年被重囚三十六年三個月。但被捕時中彈致下半身癱瘓要坐輪椅的葉,被指於二○○九年四月三十日在赤柱監獄內,用原子筆插傷替他洗傷口的懲教助理,翌年被裁定襲擊罪成,加監半年。葉不服裁決向高院提上訴,但他之前已兩度無出席聆訊而被駁回。葉昨日終出庭就該案向高院再提出上訴,法官聽取葉親自陳詞後,押後作書面裁決。

葉繼歡昨日由囚車押送到庭時,警方嚴陣以待。

警方昨就上訴人葉繼歡(五十一歲)到庭的保安,一如以往維持高度戒備。先有警車隨囚車護送葉上庭,再有多名荷槍警員在高院大樓外戒備,所有進入法庭的人士均需在門外接受警員搜身及登記。

沒有聘律師的葉繼歡在庭上解釋之前兩次為何缺席到庭,指因不滿懲教署職員押送他時,把他雙手綁起並以鐵鏈纏腰,認為:「好唔人道,當我畜牲咁!」又指「佢哋咁虐待我,我出嚟都好危險」不過法官湯寶臣表示已批准葉重新上訴。葉繼歡表示,原審時懲教署職員作供的證供混亂,原審裁判官卻指他們誠實可信;葉又指閉路電視亦無拍攝到他襲擊懲教署職員的情景。他又指曾在原審時投訴遭懲教署職員「打毒針」,但最終投訴未獲適當處理;判刑方面,葉指事主的傷口只有「火柴頭咁大」,但他卻需加監半年,故認為過重。

案件編號:HCMA 26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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