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現行《立法會條例》內有關禁止被判囚但未服刑人士參選立法會的條文,早前被法院裁定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政府檢討後建議修例,容許正在保釋等候上訴及獲准緩刑的被判囚人士參選立法會,但被判囚超過三個月的人士,則一律在被定罪後五年內都不得參選。

法院早前裁定梁國雄(右)與黃軒瑋可在保釋候訴期間參選立法會,引發今次修例。(資料圖片)

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及其助理黃軒瑋,在一二年立法會選舉前,分別因衝擊遞補機制論壇和向前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驊「搶咪」,被判囚兩個月及兩個星期。兩人雖獲准保釋等候上訴,但依例不可參加當屆立法會選舉。兩人其後提出司法覆核,法官指《立法會條例》中有關禁止保釋等候上訴人士參選的條文違憲,裁定兩人勝訴,其中梁國雄最後再次參選並當選連任。

判囚逾三月五年內禁參選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昨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修改《立法會條例》第39(1)(b)條,容許被判囚三個月或以下,而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或獲准緩刑的人士參選立法會,直至他們被法庭取消保釋或緩刑,而須重新服刑為止。

不過,當局認為被判囚超過三個月的人士,即使獲准保釋、緩刑或提早獲釋,在被定罪後五年內仍繼續不得參選。在提名參選或當選時正在服刑的人士,不論其刑期長短,亦應繼續喪失參選或當選資格。至於被判囚及服刑的定義,應包括被羈留在勞教中心、教導所、戒毒所、更生中心及懲教署轄下的精神病治療中心。當局將於下周一就有關建議展開公眾諮詢,諮詢期至九月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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