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貨櫃碼頭一名外判內運車司機就破欠基金支付遣散費規定提出司法覆核,質疑強積金僱主供款與破欠基金支付遣散費機制有錯,令他損失約五萬元遣散費,要求高院澄清。法官昨聽完雙方陳詞後,把案件押後至下周宣判。《破產欠薪保障條例》(條例)規定,破欠基金支付僱員的遣散費設上限,即僱員「有權得到的遣散費」首五萬元加上餘額的一半,但法例無列明如何用強積金僱主供款對沖及計算的先後次序,故引發今次訴訟。

申請人翁志強

申請人翁志強兩年前被僱主遣散,本應獲十五萬八千元遣散費,但公司倒閉,轉而申請破欠基金,他受僱公司十四年,累積強積金僱主供款共十萬六千元。

勞工處和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均認為,正確做法是先計算破欠基金按條例要支付僱員的遣散費額,再用其強積金供款對沖。以翁個案為例,按例要支付的遺散費十萬四千元(首五萬元加餘額十萬八千元的一半),但其強積金僱主供款比該筆款項還要多,故破欠基不再另付款項。

翁卻指按《僱傭條例》,僱主可用強積金僱主供款對沖遣散費,正確的做法是先用遣散費減去他的強積金僱主供款,總數應為五萬二千元(十五萬八千元減十萬六千元),破欠基金應付他五萬一千元。翁的律師又引述立法會討論文件望說服法庭接納有關詮釋。

協助翁的港九勞工社團聯會庭外透露,如果翁今次勝訴,估計政府要補付數千萬元給同類個案受影響的打工仔。

案件編號:HCAL 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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