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示『此日期前最佳』,有期限等於冇期限,確實有混淆視聽之嫌!」 地球之友環境事務主任馮詩麗

事主展示單據及過期的豆奶。(李子強攝)

被指過期的豆奶已逾「此日期前最佳」近二十日。

地球之友環境事務主任馮詩麗(左)指「此日期前最佳」標籤有混淆視聽之嫌。(資料圖片)

消委會不時巡查市面超市及凍肉店,檢視食品的標籤是否有問題。(資料圖片)

市民購買預先包裝食品,除了格價外,還會留心食物標籤中的食用期限(此日期前最佳,BEST BEFORE)。一名IT人在一間超市購入紙包豆奶,與懷孕妻子飲用後,始發覺過了「此日期前最佳」二十日,對買了「過期」食品極不滿。原來過了「此日期前最佳」食品,只要仍適宜食用,出售並不違法。有環保組織及立法會議員均指政府應在這方面加強宣傳,甚至應考慮取消「此日期前最佳」標示。

從事資訊科技業的駱先生,上月三十日到大埔一間公司的超市購物,買了一排六包裝的「鈣思寶」大豆纖益紙包飲料,駱返家後拆出一包先飲兩啖,再遞給懷孕四個月的妻子飲。

當夫婦飲完,才發現紙包上所印的「此日期前最佳」印着「10-11-13」,即已過期近二十日,二人頓感不適,更出現少許肚屙徵狀,幸無大礙。翌日,駱帶單據及有關飲品到該公司投訴,當值經理指「有單據都唔可以證明喺呢度買」,他深感不滿,更報警求助。駱投訴說:「無諗過咁大間公司會賣過期嘢!」有關公司則回應稱,該顧客投訴分店出售過期奶,已即時與供應商聯絡,查證是否屬於店內出售的批次。

不過,食物環境衞生署回應指,零售商售賣已逾「此日期前最佳」(BEST BEFORE)期限但適宜供人食用的食品,並沒有觸犯法例,但出售過了「此日期或之前食用」(USE BY)日期的食物,即屬違法。理由在於前者標示食物質素,適用於一些預先包裝食物,在適當儲存下,消費者應可合理地預期食物在該日及該日之前可保持其特質;後者則標示食物安全,適用於一些極易腐壞的預先包裝食物,只適合在一段短時間內食用,之後可能會對人體健康構成即時危險。

英國擬取消標示

但不少消費者每每會被字眼誤導,以為「此日期前最佳」等同食用期限「死線」。地球之友環境事務主任馮詩麗明言:「標示『此日期前最佳』,有期限等於冇期限,確實有混淆視聽之嫌!」她指,很多市民會當作「此日期或之前食用」,一見「過期」便棄丟,變相「浪費咗食物」。

事實上,只要存放得宜,甚至依足標籤上的保存方式如存放在陰涼位置或雪櫃,過了「此日期前最佳」再觀察食物表面無發霉迹象,市民一樣可以安心食用,但因容易惹起混淆,據知英國正考慮取消該種標籤,馮促本港效法。

民建聯食物安全事務發言人何俊賢認為,上述兩種食用期限標籤沿用已久,但一直缺乏宣傳,他建議當局應回復基本步,由教育宣傳入手,讓市民能夠清晰知道兩者分別,以免混淆下浪費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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