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十.一海難聆訊昨繼續,海事處在去年十.一煙花匯演舉行前,曾向觀賞煙花船隻發出安全指引通告,當中提醒船上所有兒童乘客要全程穿上救生衣,港燈高層昨向撞船事故調查委員會承認,公司對有關通告「沒有足夠重視亦沒確保會嚴格執行」,事後已規定日後所有相關通告要向發電科高級管理人員傳閱,亦要求船員閱後簽署以確保知悉內容。

以為只關乎維港停航事宜

港燈發電科總經理鄭祖瀛昨繼續作供,被問及去年九月中海事處發出的安全指引通告,當中列明船主船長船員或控制人員,要向乘客介紹救生設備;所有兒童全程要穿救生衣;要備有船員及乘客名單作應急用;要遵守牌照上所訂明的載客量等。鄭回應指,有關通告只是指引建議性質,並非硬性規例。委員會代表律師Roger Beresford聞言即質疑鄭:「所以你哋覺得可以唔需要理會張通告,可以唔跟建議做o架喇?」鄭立時否認,但承認知悉海事處曾為觀賞煙花船隻發出通告,只是他以為只關乎維港內停航事宜,故無特別留意,而事實上發電科高層人員都沒見過該份通告。

鄭更直認公司對於海事處發出的安全通告未有足夠重視,而且沒確保會嚴格執行當中建議。故此公司已即時執行改善措施,確保管理層及船員都知悉並嚴格遵守通告內容。他又強調已替員工購買意外及海事保險,並出示相關保單,三份保險的保額總計近五十億港元,另有特別為參加當天活動的員工親友家屬購買額外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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