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明報周刊》前美術總監李海威入稟勞資審裁處,向明報雜誌有限公司追討逾二萬二千四百元離職代通知金,雙方最終達成和解,資方接納審裁官建議,「齊頭」向李海威支付二萬二千元,有關款項須於下周一或之前經勞審處轉交申索人。

《明周》前美術總監李海威向明報雜誌有限公司追討離職代通知金。

資方代表劉女士遭審裁官質疑支付七日代通知金的做法不符僱傭合約條款。

案情指出,李海威於去年六月十五日入職,獲明周聘任美術總監,月薪三萬元,並有三個月試用期。李海威同年九月十七日獲資方支付七日代通知金,終止僱傭合約,於二十二日正式離職。李海威指已通過試用期,資方應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向資方追討二十三日代通知金差額。

審裁官稱,案件爭議點不在於申索人的工作表現,唯一要考慮員工是否已通過試用期。申索人的試用期於九月十四日屆滿,資方作出解僱通知是十七日,須按合約要求,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

資方代表、《明報周刊》人事部主管劉女士解釋,公司一般情況之下,會向員工發信知會已經通過試用期,但是公司未有向李海威發信,意味着李未有通過試用期。

但遭審裁官質疑合約無寫明有類似做法,以及資方無發出書面通知李海威被延長試用期,故須支付二十三日代通知金差額,雙方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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