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香港《硬幣條例》,面額少於一元的硬幣,所支付的款額不可超逾兩元。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此條例僅屬一項指引,沒有實質警告作用,故即使觸犯條例,也沒有犯法。所以,市民買郵票時,如售賣機找贖過多毫子,也不能向郵局追討,但郵局明知會找贖多過兩元的毫子,應先作出通知。

無列明罰則

陸偉雄解釋,本港所有幣值包括五毫、兩毫和一毫輔幣,都屬於法定貨幣,據《硬幣條例》,如一方支付或找贖逾兩元的毫子輔幣,另一方可以拒收,但因條例存灰色地帶,沒有列明罰則,令此條例形同虛設,所以付款者和拒收者均沒有犯法。

如商店口頭或明文列明拒收毫子,則是與顧客訂立營商合約,客人接受服務或消費後,需要遵循合約,不得支付毫子。而如商店或客人要支付或找贖多於兩元的毫子輔幣,最好事先與對方達成協議,避免出現付款模式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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