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兩名男子今年九月以禁止使用的拖網器具捕魚,昨在東區法院分別被判罰款八萬元及八萬五千元,為歷來同類案件所判的最高罰款。

漁農自然護理署歡迎法庭裁決,強調拖網捕魚是非選擇性的捕魚方法,會破壞海床及損害海洋生態,署方會繼續加強巡邏和嚴格執法,並與相關執法部門保持緊密聯繫,因應情況採取聯合執法行動。

控方案情指,漁護署人員於九月十三及十四日進行巡邏時,分別在頭顱洲南面水域和石鼓洲南面水域發現有蝦拖漁船作業,漁護署人員經調查後,向兩艘蝦拖漁船發出傳票檢控,兩名被告昨在東區法院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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