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暴亂事件造成包括九十名警務人員共一百二十人受傷,刑事檢控前專員江樂士建議,律政司除考慮向違法示威者檢控包括參與暴動罪、縱火及企圖謀殺等八項控罪外,亦要考慮將被告移交不同級別法庭審理,因不同級別法庭的判刑上限各異。律政司今次需盡快檢控,不可再一拖再拖,因當中煽動騷亂罪需在案發後六個月內檢控,否則會失去時效。鑑於煽動騷亂及相關罪行的嚴重性,律政司應考慮將案件轉交高等法院審理。另外,警方今日會召開內部會議,檢討處理暴亂當日的人手安排、戰術、裝備及支援等,警隊四個協會的代表亦會出席。

江樂士建議律政司除考慮向違法示威者檢控八項控罪,亦要考慮審理案件的法庭級別。(資料圖片)

旺角暴亂期間,有示威者掘地磚擲向執勤警員。(資料圖片)

遇襲警務人員頭部受傷,施襲已可控企圖謀殺罪名。(資料圖片)

旺角爆發騷亂當晚火頭處處。(資料圖片)

江樂士撰文指出,多名被控示威者於今年四月七日再到裁判法院提堂,他建議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因應證據,考慮提出八項控罪,亦要考慮審理案件的法庭級別,以參與暴動罪為例,即有三名或以上人非法集結,導致破壞社會安寧,令他人受驚,若經高等法院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年,若經區域法院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但若經裁判處定罪,最高刑罰僅為監禁五年。

企圖謀殺可終身監禁

江樂士建議檢控的其他罪行包括煽動騷亂罪,首次被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及罰款五千元;第三項為縱火,即以火摧毀或損壞財產,當晚示威者燃燒垃圾桶等破壞行為,已構成縱火,該罪行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第四項為企圖謀殺,當晚示威者將警務人員推倒地上,並繼續用物件襲擊他們,引致頭部受傷,已屬企圖謀殺,該罪最高刑罰同為終身監禁。

第五項建議控罪為意圖對他人造成身體嚴重傷害。江樂士解釋,旺角暴亂當晚,有九十名警員在執勤途中受傷,當中有人骨折,意圖對他人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罪適用於該些令警員或記者受傷的人士,最高刑期為終身監禁。

第六項建議控罪為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最高刑期為監禁三年,江樂士指出,根據當晚的新聞片段,可以看到有人手持磚頭、破爛的玻璃樽、尖銳的竹枝等物品,使用該些物品有可能導致他人受傷。第七及第八項建議控罪為刑事恐嚇及刑事毀壞,兩項控罪的最高刑期分別是監禁五年及十年。

消防救援受阻遭襲擊

另外,警方今日為旺角暴亂事件召開首次內部會議,由警務處副處長(管理)周國良任主席,檢討範疇包括人手、戰術、裝備、支援等,轄下多個小組,並由多名助理處長負責率領,當中包括新界南總區指揮官呂漢國、東九龍總區指揮官麥國兆,及助理處長(人事)鄧炳強等;四個警察協會包括警察員佐級、警務督察、海外督察及警司協會,亦會派代表出席會議。

另一方面,消防處在旺角暴亂事件接獲二十二宗涉及燃燒大量垃圾或雜物火警召喚,當中十一宗消防車輛受阻,共救出六十六名傷者,期間消防人員被在場人士干擾甚或遭擲玻璃樽,被迫退回消防車。處方指消防車的設置是用作滅火救援,配置的水炮亦不是用作驅趕示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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