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公屋編配問題多籮籮,申訴專員公署揭發有公屋住戶雖坐擁價值三百萬元私樓收租,但因其家庭入息水平並無超出指定的限額,所以並無違規,可以繼續租住。公署認為,這是有違公屋租予負擔不起租住私樓人士的原意。長遠房屋策略督導委員會曾提出收緊富戶政策,例如資產或入息限額超標即納入富戶之列,但因爭議性大,政府最終沒有採納。

房屋協會無富戶政策,租戶入住後毋須再行申報資產及入息。

有公屋戶原與妻子、長子和次子同住。妻子過身後,他與繼室申請另一公屋單位,並將原公屋轉名至長子。後來,長子申報的入息有可疑,個案轉交善用公屋資源組跟進。房屋署調查發現,長子和次子均曾擁有私人物業出租,未有申報租金收入,但因房屋條例住戶作虛假陳述的三年檢控時效已過,房署只能追收應繳租金的差額。

房協樓無富戶政策

及至長子一家的全面入息及資產審查有結果,顯示他與妻子聯名擁有價值三百萬元的私人物業出租,超出可容許的資產上限一百四十四萬元,但因其入息僅二萬九千元,低於指定的入息限額,所以房署仍向他批出正常租金的新租約,而非富戶要交的更高租金。

目前市民申請房委會公屋單位,須符合相對水平較低的入息及資產限額,但現有公屋戶若過身,根據「批出新租約」政策,繼承者們只須入息水平不逾輪候冊三倍入息限額,即使擁有私人物業或巨大資產,亦可獲批新租約;而房屋協會更無富戶政策,租戶入住後一勞永逸,毋須再行申報資產及入息。

違公屋原意促檢討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相對於輪候冊一般家庭申請人不可擁有私人物業或巨大資產及受較嚴格的入息限制,似乎有違公屋租予負擔不起租住私人物業人士的原意,認為房署宜考慮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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