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五十二歲前警司黃冠豪於二○一一年擔任灣仔分區指揮官期間,被指收受未領酒牌食肆的飲食優惠,最終裁定行為失當罪成判囚一年,黃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與訟雙方的律師昨陳詞完畢,暫委法官胡國興將案押後至三月以書面判決。

與訟雙方繼續就原審時的辯方律師有否失職作爭辯。代表上訴人黃冠豪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表示,原審時的辯方律師陸偉雄,決定不反對控方,將寫有折扣字句、應屬傳聞證供的火鍋店單據呈堂,甚至不為此向呈交單據的食店職員作盤問,疏忽程度己屬於嚴重失職,亦不能以辯護策略是由上訴人最終決定作為卸責理由。代表控方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許紹鼎則指,不能以「事後孔明」去回望律師在原審時所作的決定;而且原審時控辯已有共識,故陸的做法並無失職之嫌。

案件編號: HCMA 36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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