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六日,區區於立法會提出休會待續議案,討論立法會秘書處容許警隊進駐議事堂,以過當武力執法,及行政管理委員會事後為此舉背書。公民黨籍行管會成員湯家驊十一月十四日於報章撰文,不點名反駁區區的質疑,稱「當議會公眾秩序受到威脅或出現保安人員可能無力控制場面……邀請執法人員進入大樓執法是必要的……聲稱這種決定損害議會尊嚴,均是無稽之談,只凸顯了聲稱者對立法會的憲制地位和運作無知……」。可惜,湯文卻暴露他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蒙昧無知!

湯文首段指:「議會並非一個獨立王國,有自己的法律……執法機關須尊重立法會的憲制地位,但尊重不等於凌駕法律。」但隸屬秘書處管轄的立法會職員並非普通公務員,據《特權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會、主席或任何立法會人員在合法行使由本條例或議事規則……不受任何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所管轄。」可見議會確是「獨立王國」!

湯文又稱:「若執法人員有理由相信他們需要進入立法會範圍執法,立法會沒有權……拒絕他們的要求。」但據《特權法》第八(二)條:「除議員或立法會人員外,任何人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內的權利,須受議事規則……所規限。」第八(三)條:「為維持會議廳範圍的保安……主席可不時發出他認為必要或適宜的行政指令,以規限非議員或非立法會人員的人進入會議廳及會議廳範圍內……」莫非既是資深大律師又是立法會議員的湯竟是法盲?

湯文其餘謬誤,明天續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