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的士司機在七二年底結婚,惟新婚十個月後與妻子分開,他因情傷致嚴重抑鬱,家人為撫平其情緒,由姊姊與他合資聯名購入鰂魚涌新威園的住宅單位,豈料買樓三個月後,他未支付過分毫便跳樓身亡,家人及後代他將樓供完。同樣未有付出分文、但因獲遺產管理人資格而取得的士司機業權的遺孀,在的士司機離世三十六年後仍不肯歸還該一半業權,的士司機家人遂入稟高院,指該遺孀只屬受託身份持有該一半業權,並要對方交還業權。

涉案物業位於鰂魚涌新威園。

涉案的新威園中層單位,面積約六百方呎,七八年中以十六萬九千元購入,現時市值已升至約五百萬元。原告胡惠蓮,是男死者胡世源的姊姊,被告黎綺華,是胡世源的遺產管理人。入稟狀指,當時約十九歲的胡世源於七二年十月,與當時約十七歲的被告結婚,但十個月後二人簽署分居協議,同意分手及互不過問對方私事,二人育有兩名女兒,一直由胡世源家人照顧。家人為安撫胡世源的情傷,決定由原告與胡世源聯名買樓。

弟跳樓亡 姊續替供樓

在七八年六月以近十七萬元購入涉案單位,原告支付首期及相關費用,任的士司機的胡世源原本負責供樓,但愈趨抑鬱,原告代胡世源供了首三期的按揭後,胡世源在同年九月跳樓身亡,終年二十五歲,原告之後代他供完該單位。翌年原告要求被告放棄胡世源的遺產管理權被拒,其後亦一直未能解決單位的業權問題。至前年二月,高院委任被告做胡世源遺產管理人,取得一半業權的被告更將該單位釘契。

原告認為,胡世源與被告從未為單位「出過錢」,只屬以信託方式持有業權,故要求法庭下令被告為該單位「解契」及交還一半業權予原告一方。

案件編號:HCA 1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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