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公司規定,客戶不得把電力轉售予第三者,惟有法律界人士指,電力公司並非執法機構,最多只能向違規者停止供電,反令劏房租戶無電用,等同「無牙老虎」,而本港現時亦沒有此方面法例,劏房租戶可謂「任人魚肉」。

中電規定不能轉售電力

「呢個係一個好嚴重嘅法律漏洞,變相助長劏房戶經營者巧立名目。」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認為現存法例的涵蓋範圍有限,未有顧及近年才興起的劏房,導致出現漏洞。

陸偉雄建議當局透過立法規管劏房戶電費價格,調至電力公司的正常收費水平,紓緩基層市民的經濟負擔。

根據中華電力公司的「供電則例第217條」,除非事先獲得中電的書面同意,否則客戶不得把電力轉售予第三者。若收到有關投訴,並證實涉及轉售電力予第三者,中電會要求該客戶停止有關行為:若情況沒有糾正,中電會考慮可能向違規的客戶停止供電。

機電工程署發言人則表示,電力收費或轉售電力事宜並非在《電力條例》的規管範圍內。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