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濫藥導致精神分裂的運輸男工,在家中與兄弟就使用他的汽車事宜發生爭執,並因此弄傷前額,男工疑懷恨在心,翌晨購買硫酸濃度達九成七的通渠水,淋向正在客廳睡覺的胞弟,令對方臉部、身體及四肢共一成半皮膚二級燒傷,需進行多次植皮手術,傷口仍留有疤痕。男工昨於高院承認一項意圖淋潑腐液罪,法官嚴斥被告之餘,並重判他入獄十年。

被告謝浩然被判入獄十年後由囚車押走。

事主面部及身體多處地方被腐液灼傷,雖然已出院,但仍需繼續接受治療。(資料圖片)

二十四歲的被告謝浩然,沒有案底,他被控於去年十月五日,在東涌逸東邨迎逸樓家中,意圖向胞弟謝浩麟(二十三歲)淋潑腐液而令他身體嚴重受傷。被告昨透過代表律師向胞弟致歉,但沒有到庭的胞弟透過控方表示未原諒被告。辯方亦呈上被告母親的求情信,她指為被告行為感到自責;但法官寄語被告母親,毋須為兒子之所作所為自責。

辯稱受精神病影響

法官判刑指出,被告是有預謀犯案,目的明顯是向事主報復,而涉案通渠水的硫酸含量屬高濃度,但無證據證明被告是特意選用高濃度腐液犯案。法官又指事主當時正睡覺,不知發生何事亦無力招架,案件因此有加刑因素。法官觀看事主的相片後認為其傷勢嚴重,猶幸雙眼無受傷,傷勢亦非同類中最嚴重,但他現仍未完全康復。

法官嚴斥被告,指他雖然首次犯案,但案情相當嚴重,辯方力陳他是受精神病影響才犯案,但法官指其精神病成因,是自二○○八年長期濫用多種毒品造成,故不會減刑。

案情指出,被告與父母及三名兄弟姐妹同住案發單位,案發前一晚,因使用汽車的事,被告與兄長及弟弟爭執,期間被告被弄傷前額並報警,但兄弟三人最終不追究。

翌晨,胞姐發現被告離開單位後不久帶着一膠袋折返,胞姐曾着他不要「搞事」。惟被告回房後,即拿着一樽通渠水走到客廳,向正在睡覺、赤裸上身的弟弟淋潑。弟弟驚醒即到廁所沖洗,家人亦立刻報警。

事主送院證實臉、身體及四肢二級燒傷,一度入住深切治療部。經醫治及進行植皮手術後仍有一成多的皮膚受傷,留醫至去年十二月四日出院。事主於今年二月及四月再進行植皮手術,並需繼續接受治理。

案件編號:HCCC 9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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