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二十八日,《南方都市報》刊出李嘉誠專訪,長逾萬字,近日坊間對他是否對現政府不滿,已有不少揣測,區區亦無謂多加唇舌,反為他的一些看法,卻有以宏觀角度探討的價值。

對「法治」與「人治」之別,身為商人的李嘉誠,在專訪中有此看法:「(市場)……重視『原則』和『法治』……政府的權力要在法治的基礎上公平公正地落實執行政策,香港不能『人治』,永遠不能選擇性行使權力。我與香港或各國政府的關係都是建基於此的……最重要是政策要令商界有信心。」李嘉誠對法治的理解,表面上是「政策公平」,但歸根結柢,還是「要令商界有信心」。

京官論及香港的法治,常指香港是行英美「普通法」,中國大陸是行歐陸的「大陸法」,又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母法」,《香港基本法》是「子法」,兒子要服從母親,「大陸法」的「立法原意」十分重要,原意是甚麼?當然是由京官解釋了。

德國的大哲學家康德,在十八世紀末提出了「憲政國家」的概念:政府行使權力,必須受到法律制約。今天德國的憲法也叫《基本法》,當中第九十二條寫道:「司法權委託法官行使。聯邦憲法法院和本基本法規定的各聯邦法院和各州法院行使司法權。」可見在現代的「大陸法」國家,才不會由立法機關及官僚任意釋法!

唇亡齒寒,當特區政府及中共胡亂釋法,最終商界也身受其害,難怪李嘉誠後悔當初不從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