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聞
  • 翟紹唐(右)稱,監警會在上年度共審核及通過了逾二千四百宗投拆警察個案。

    培訓中心女經營者與鄰近機構爭執,互指對方毀壞財物,雙雙涉刑事毀壞被捕,女事主後來返回警署報到「踢保」(即拒絕保釋,要求警方一是檢控,一是放人),期間不適召喚救護車,但警署警長竟指她「有潛逃可能」,指令下屬禁止她送院期間與外界接觸,甚至要戴上解犯鏈。女子對此不滿,向投訴警察課投訴,該課證實警署警長濫用職權,但只建議施以警告、不用寫入「行為簿」,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經審視後,卻認為其濫權做法可視為非法禁錮、嚴重侵犯事主權利,警告必須寫入「行為簿」,而指示警署警長將事主當成被捕人看待的高級督察,亦應接受同樣處分。投訴警察課終接納建議。

    監警會昨發表一二至一三年度工作報告,刊載包括上述個案在內的四宗年度內通過真實個案。

    另一個案涉及一名職業司機因無亮起車頭燈被票控,期間司機發現另一輛的士亦無亮車燈,向警員提出並隨即跑向的士,當時警員竟高呼「Go Go Go!」涉事司機趕不及截停的士後回頭,卻發現警員已離去;警員事後遭司機投訴無禮貌,但警員聲言當時只是「自我鼓勵」,投訴警察課初將投訴列作「無法證實」,但監警會認為司機車上客人證供是可靠證據,警員亦似有意戲弄司機,故把指控改作行為不當並分類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

    上年度逾2400投訴

    監警會上年度內審核及通過逾二千四百宗投訴警察個案,涉四千八百多項指控,分別減少兩成一及兩成二。該會主席翟紹唐指下月將開會擬訂五年計劃,方向包括研究可否提早在投訴警察課調查投訴期間就介入進行觀察,及自主進行更多分析研究等,暫未有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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