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股份(前稱中信泰富)○八年「炒燶匯」,巨額虧損約一百五十五億元事件,在六年的民事追討期限於今天屆滿前,證監會終於出手,向中信、包括榮智健與范鴻齡在內等五名前董事採取行動,指他們從事市場失當行為,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財務資料,但沒有作出刑事檢控。證監會並引用「尚方寶劍」證券及期貨條例(SFO)第二百一十三條,要求法庭頒令他們向四千五百名受影響中信股民「回水」。

中信股份(前稱中信泰富),在○八年發生「炒燶匯」事件。圖為中信大廈。(資料圖片)

榮智健

范鴻齡

李松興

張立憲

David Webb坦言,對律政司沒有作出刑事檢控表示失望。(資料圖片)

中信股份股價近年反覆

證監會披露,於○八年九月十二日收市後及於同年十月二十日(中信發出盈利警告前),有關股民的購股總額高達十九億元。證監會在入稟狀沒有列明,中信及相關董事,需向股民賠償多少,但以中信發出盈警後翌日,股價大跌五成半計算,相信賠償金額或高達十億元。期內投資者購股價介乎十四點二六元至二十四點五元,平均購股價為十八點九七元。

創先河促設還原基金

可能因為中信「實力夠」,證監會今次並無直接申請凍結中信等被告人的資產,反為創先河要求法院指示中信等自行成立「還原基金」,為日後賠償給投資者做定工夫。證監會的入稟狀並無提及「還原基金」的具體成立及運作狀況,僅表明要求由法院委任管理人打理基金。

中信在○八年,為集團旗下澳洲鐵礦項目對沖澳元,買入大量外匯累計期權(Accumulator),結果搞出「大頭佛」。證監會在入稟狀稱,○八年七月,中信決定為旗下澳洲鐵礦項目對沖五億澳元,該項目預計需要十六億澳元;就在七至八月期間,中信訂立了十五份美元、澳元、歐元及人民幣Accumulator,但澳元大跌,按Accumulator合約,中信仍須不斷以高於現價購入澳元。

累虧損逾150億元

證監會指,○八年九月十二日,中信發出的公告聲稱公司財務無「任何重大不利變動」,但實情是一眾前高層之前幾日(即九月七日)明知情況不妙並開會,會上前副董事總經理張立憲提供分析數據,指直至八月底澳元Accumulator已虧損三十一億元,如果澳元、歐元的匯率再跌,兩種貨幣的Accumulator合約會分別虧損六十六億元及八十六億元,而澳元的接貨額亦會高達七十七億澳元至八十六億澳元,遠高於原本五億澳元的對沖額。

直至同年十月二十日,中信才發出盈警公告,公開「炒燶匯」一事。證監會現指中信上述的○八年九月十二日的「財務無問題」公告誤導。

證監會昨天分別在原訟法庭及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對中信及包括前主席榮智健、前董事總經理范鴻齡、張立憲、前執行董事周志賢及李松興五人展開法律和研訊程序。證監會亦正尋求審裁處對中信及該五名前董事施加制裁。對於證監會只透過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作出行動,而不作刑事檢控,證監會發言人不作評論。根據法例,當某人接受審裁處的民事研訊,不論最終被審裁處裁定有否從事市場失當行為,均不得根據有關條例內的刑事罪行對該人提出檢控。

David Webb對未檢控失望

獨立股評人David Webb坦言,對於律政司沒有作出刑事檢控表示失望,指出公司的通函明顯是屬虛假或具誤導性。David Webb又指,香港民事行動有六年限期,有關誤導性公告於六年前的今日發布,如證監會今日仍未作出行動,將會「太遲」。

他續指,證監會其實早於一○年已完成調查,但律政司一直沒有作出指示,要等待商罪科的另一宗調查。他估計證監會已「沒時間」,不想再繼續等待律政司是否就檢控作出指引(有可能永遠不作出行動),故決定透過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作出民事行動。對於「回水」安排,他認為,較為失望的是在○八年九月十二日時已持有,但倚賴有關誤導性通告而沒有沽出股份的股民,卻不包括在賠償之內。

有資深大律師指出,刑事檢控需要有很高的舉證標準,估計證監會及律政司認為未必掌有足夠證據證明沒有任何合理懷疑。一直協助小股東追討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直言證監會釐定賠償範圍太窄。

中信泰富「炒燶匯」過程

2007年:開始買賣外匯累計認購期權(Accumulator)。

2008年9月7日:中信泰富董事會察覺合約有潛在風險。

2008年10月20日:中信泰富公布錄得巨額虧損。

2008年10月21日:公司復牌後股價狂瀉。

2008年10月22日:證監會公布調查中信泰富事件。

2009年4月: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到中信泰富,檢走百多箱文件。

2010年11月:政府指證監會已向律政司提交有關中信泰富報告,在警方完成調查前,律政司暫不會向證監會提供法律指引。

2014年4月:有立法會議員關注民事索償的追溯期為六年,將於今年十月屆滿。

2014年4月:傳證監會要求券商提交有關中信泰富公布「炒燶匯」事件前一個多月的交易紀錄。

2014年9月:證監會已分別在原訟法庭及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對中信股份及榮智健、范鴻齡、張立憲等五名前執行董事展開法律程序與研訊程序,並且要求公司及相關人士向受影響投資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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