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聞
  • 被告梁月雄

    電話維修員前年偷竊避孕套被警方拘捕,繼而被偵破陳年風化案,揭發他涉及二十年前曾假扮煤氣公司職員,入屋企圖強姦一名十二歲女童。被告去年在高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企圖強姦罪成,原審的高院暫委法官胡國興輕判他入獄四年。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昨日上訴要求加刑,獲判得直。上訴庭判決指,胡官犯了一連串錯誤,女受害人當時僅十二歲,是重要的加刑因素,但卻隻字不提,又認為「企圖強姦」不及「強姦」。上訴庭認為不能一概而論,並指原判刑明顯過輕,故把刑期增至判囚七年半。

    被告梁月雄(四十二歲),上訴庭指,對於一些在案發後很長時間才偵破的性罪行案,法庭判刑時會有困難,尤其本案發生後,被告奉公守法多年及已成家立室。惟原審的胡官去年十二月判決此案時犯了一連串錯誤,包括未有提及量刑基準,甚至連女受害人在案發時的年紀也隻字不提。

    前年涉偷竊始破案

    上訴庭稱,胡官認為「企圖強姦」不及「強姦」嚴重,但這不能一概而論。就本案而言,被告的行為其實非常接近強姦,現已三十三歲的女事主去年底作供,憶述二十年前遭侵犯的事情時亦不禁激動哭泣,顯示此事一直令她感到痛苦和驚慌,胡官量刑時卻無加以考慮。上訴庭又指,胡官不但無考慮到被告曾使用武器和暴力威嚇女事主,且亦無考慮到他犯案時有小心計劃,上訴庭認為這些都是加刑因素。即使胡官有提到被告是闖入民居犯案這項加刑理由,但卻沒有在其判刑中反映出來。

    上訴庭認為,總括而言,本案判刑過輕,刑期基準應以監禁九年作起點,被告案發後沒有自首,而是因警方在二十年後找到科學證據才揭發。考慮被告在此案後一直沒有危害其他女性,恰當刑期本應是監禁八年,基於被告遭加監一倍,故酌減半年刑期,最終將他加刑至七年半。

    案情指,被告在九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尾隨返家的女事主,並假扮是煤氣公司的職員,騙女事主讓他入屋,之後他在單位內企圖強姦女事主。事主曾供稱當時胸部遭被告摸吻,且感到有陽具在她陰道外「周圍郁」。剛巧家中電話響,她指稱父親正回家而嚇退被告。惟案件多年來一直是懸案,直至被告前年犯偷竊,警方取得其指紋和DNA樣本後才偵破案件。

    案件編號:CAAR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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