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教師教學時一些鼓勵性的舉動,在過往會被視作善意觸碰,惟時移勢易,市民教育水平上升,對法律認識增加,家長對於兒童被虐問題變得敏感,教師觸碰可能會引發誤會,甚至被指體罰,惹來官非。

陸偉雄

根據香港法例279A章〈教育條例〉第58條,教員不得向學生施行體罰。違者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一年。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體罰並無標準定義,即使拍拍膊頭,都可能被誤解為體罰,所以教師要格外小心。例如「掂一下」異性學生可能被指非禮,「拍下頭」要學生聽話可能被指體罰,一不小心就會官非纏身,他建議教師觸碰學生可免則免。

陸偉雄認為,現時傷害兒童可以被控「虐待兒童」或「毆打導致他人身體受傷」,法律具阻嚇性,有助保護學生免受教師體罰,而且遭體罰的學生如果身體有明顯傷痕,絕對可以向施襲的教師索償,甚至控告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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