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訴及內部調查科署理總警司何應富(左)指,警方已檢討提供警證程序。
【本報訊】警方警證程序引發一宗財產擁有人的投訴!有市民遺失勞力士錶後向警署報案,警方以非刑事的「遺失物件」程序處理,後來卻於當舖發現該錶,揭發案件應涉刑事「盜竊案」;惟因該當舖接受該錶典當時,不知為賊贓,故要求事主支付一半押金才可贖回手錶。事主遂向警方作出投訴。投訴及內部調查科署理總警司何應富指,為避免同類事件再發生,警方已檢討「提供警證」程序,不論涉及刑事或非刑事案件的失物,均會通知當舖。
據了解,男事主於兩年前在風月場所尋歡後,發現遺失名錶於是報警,但他未有向警方透露全部案情,故警方以遺失物件處理。
無通知當舖是賊贓
其後該錶在當舖被發現,揭發涉及盜竊案,因遺失物件不涉刑事,故警方當初並無通知當舖此錶為賊贓,事主取回手錶時,當舖要他支付一半押金。何應富指警方接受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的建議,修訂提供警證程序,由以往只將刑事案失物通知當舖,改為連非刑事案的失物都作通知。
他又指,今年首九個月投訴警察課共接獲一千七百四十五宗投訴,較去年同期少十二宗,最多的投訴類別為疏忽職守,共九百九十三宗,其次是行為不當或態度欠佳,共四百零八宗;另外處理較輕微不滿的表達不滿機制,首九個月的個案佔總投訴的兩成六,比過去百分之二十一微升。
交通總部警司(行政)施德博指,交通投訴佔總投訴三成,而去年對司機的檢控為一百四十多萬宗,比○八年上升兩成一,但同期向司機提出的警告亦下跌兩成一。監警會委員方敏生質疑,警方傾向執法多於警告,施否認指檢控案件包括超速等不涉及可警告的項目,若市民違反交通規則,警方必須執法。去年騎單車人士被控個案達一萬三千多宗,較○八年升一點二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