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第四被告陳鉅源一九七三年加入新鴻基地產有限公司,主控官David Perry昨在開案陳詞中,形容陳為郭氏家族的「忠臣」,懷疑陳在郭炳江及郭炳聯涉嫌提供巨款予許仕仁的過程中當「中間人」,以私人的戶口和公司,暫存「獎金」,再輾轉交予許,隱瞞巨款來源,以保護郭氏兄弟。

控方指陳鉅源首次當「中間人」為○五年六月,當時郭炳江涉存入一筆巨款至陳與妻子持有的私人戶口,陳把當中一千零八十萬元轉至其操控的公司Villalta Inc.,再交予關雄生,由關把當中八百五十萬元分批轉交許仕仁。雖然,陳聲稱款項是新地給他的獎金,他在○六至○八年期間亦多番從郭氏兄弟獲得數以百萬計款項,但控方認為○五年的款項是許仕仁上任政務司司長前,郭氏兄弟給予許的賄款。

控方又指,陳鉅源○七年重施故技,但安排更複雜,他把來自郭氏兄弟的一千二百萬元存入Villalta Inc.後,經在英屬處女島註冊的投資公司Longally,委託關雄生為投資經理處理款項,輾轉交至許。控方質疑該筆款項聲稱用作投資是掩飾,實為予許仕仁的賄款,藉此對陳本人、新地及郭氏兄弟帶來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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