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俊文報道】旅行社若意圖在結業前減價促銷吸客圖利,日後可能觸犯《商品說明條例》中的不當地接受付款罪行,修訂條例將於本月十九日實施。在新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下,面臨倒閉的旅行社若打算在月內結業,但仍收取下個月出發的團費,而旅行社又無合理理由相信能在指明時間內提供有關服務,最終旅行社結業又無退還團費給受影響旅客,旅行社可能觸犯不當地接受付款罪行。

此外,若旅行社安排旅客入住低於原定住宿標準的酒店,亦可能違法。另旅行社在推銷旅行團、機票或旅遊套餐時如無向旅客提及保安局已對相關目的地發出外遊警示,亦可能屬誤導性行為。

旅遊業議會總幹事董耀中表示,旅客報團時需留意收據證明已繳付印花費,即使旅行社倒閉,亦可獲得相等於團費九成的特惠補償。不過,他指大部分旅行社倒閉原因是財務出現問題,而非存心騙取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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