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過往有僱員即使獲勞資審裁處裁定勝算,但因僱主在審訊期間已轉移資產,令僱員得不到應有賠償。政府建議修例賦予勞審處更大權力,在押後審訊期間要求僱主就索價個案提交保證金,以免有無良僱主藉「淘空」公司逃避賠償。勞工界歡迎建議,並要求勞審處縮短審訊時間,以及改變經常「逼人和解」的文化。

政府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出《司法(雜項條文)條例草案》,建議修訂多項現行法例,改善本港各級法院程序和運作,重點之一是賦予勞審處更大和更多權力,杜絕僱主濫用程序拖延審訊,損害僱員或前僱員權益。

確保可獲賠償

現時勞審處必須證明僱主可能會轉移資產損害勞方權益,才可要求僱主就索償個案提供保證金,但由於要證明有關動機相當困難,令不少僱主成功在押後審訊期間「淘空」公司,最後勞方勝算亦無法即時取得賠償,只能申請將公司清盤,再寄望破產及欠薪保障基金。草案建議授權勞審處只要認為公正和合適,便可命令申請押後審訊一方提供保證金,確保裁決後勝方可即時獲賠償。

立法會議員李卓人表示,現時勞審處的輪候及審訊時間仍然過長,「第一次就過堂,第二次就交文件,第三次先開始審」,增加了僱主走數風險。他又批評勞審處法官「特別鍾意逼人和解,未開審就講到僱員輸硬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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