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以今次個案為例,疑犯收集他人單據,自稱屬自己所有,然後到收銀處要求退款或換貨,即使她無成功騙得任何金錢利益,但已觸犯《盜竊罪條例》第16A條的「欺詐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十四年。他續指,整個行騙過程的每一個環節,可能已牽涉不同的刑事責任,如弄壞貨物已涉及刑事毀壞,執拾其他顧客遺留的單據,亦可能有盜竊成分,但法官判案時會以一個大控罪概括所有小刑責。他提醒市民:「欺詐罪仲嚴重過偷嘢!」奉勸市民莫因貪小便宜而惹上官非。

貨品如水果若有毀爛,超市在合理情況下會容許換貨或退款。

單據成行騙工具,市民小心勿亂棄。不少消費者在超市購物後,查看單據無誤後便棄掉,但單據隨時被利用作為行騙工具,令超市蒙受損失,故市民應小心勿亂棄單據,以防騙徒有機可乘。據超市收銀員透露,不時有市民持單換貨退款,較多人選擇換貨,人少時職員會在貨架取出新貨供顧客換貨,人多時會叫顧客自行取貨,換貨後留下單據。若顧客以信用卡付款,可換貨或換同金額貨品,若堅持退款,便要與經理商量。如顧客以現金交易,只要數日內帶同貨物及單據,一般都可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