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國際影星章子怡控告《蘋果日報》及《壹週刊》誹謗的案件,高院聆案官於去年十一月底指涉案文章明顯誹謗原告,基於被告未能提出合理爭辯理據,下令剔除被告當時的抗辯書,若被告在二十一日內未能修訂抗辯書,便會判被告敗訴。被告已就該判令提出上訴,聆案官昨應被告的要求澄清當日的判令。

章子怡

原告章子怡指出,《蘋果日報》於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刊登一篇標題為「捲入薄熙來案 章子怡『賣肉』受查禁出國」的報道,而《壹週刊》於兩日後再刊出一篇標題為「爆收肉金7億禁出國 章子怡失約康城」的報道,該兩篇報道都是誹謗她的文章。她因此控告該兩份刊物的出版商和總編輯誹謗,四名被告包括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張劍虹、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和李志豪。

聆案官於去年十一月底時裁定,單從涉案報道字面而言,其內容明顯已屬誹謗,而被告當時提交的抗辯書根本無提出合理爭辯理據,遂下令剔除該份抗辯書,但准被告在二十一日內修訂抗辯書,若被告未能提交或法庭不接納其新抗辯理由,法庭屆時將直接判被告敗訴,並會評估原告應得的賠償。

原告的律師昨稱,聆案官當日是指除非被告在判決二十一日內修改抗辯書,否則會判被告敗訴。被告的律師雖同意原告對判令的看法,但指聆案官當日判決時並無提及「除非」一詞,故要求澄清。聆案官最後稱,他當日無用到「除非」一詞,故其判令也不會用「除非」一詞。

案件編號:HCA 1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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