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局議員張人龍之子、金銀業貿易場理事長張德熙,去年九月凌晨駕車駛經黃泥涌峽道時超速兼橫過雙白線,被警員截獲,即場「吹波波」驗出酒精呼氣測試超標逾一倍;惟他被帶回警署後卻涉嫌拒絕再接受「吹大機」測試,因而惹上官非。張昨日在東區法院承認超速和橫過雙白線兩罪,但否認沒有按要求提供呼氣樣本作進一步測試的罪名,案件隨即開審。警員供稱張被帶署後說要等律師,故拒絕「吹大機」;惟辯方則指張的律師早已到達警署,只是警員不讓他在測試前見律師。

被告張德熙否認沒有按要求提供呼氣樣本作進一步測試。

六十一歲被告張德熙,報稱公司董事,承認的兩罪指他在去年九月二十一日凌晨約一時半,駕駛其私家車途經黃泥涌峽道時,遭警方雷射槍測出其車在時速限制五十公里的路段上,是以時速七十六公里行駛。同時警方發現他在彎位處沒有依行車線轉彎,反而直駛橫過連續雙白線。

控方指警員當時截停被告替他進行初步呼氣測試結果不合格,再「吹波波」時顯示他在一百毫升呼氣內含五十五微克酒精,超出法例上限逾一倍,被告被帶返跑馬地警署作進一步調查。

兩呼氣測試不能隔逾75分鐘

負責拘捕被告的警員張毅輝昨供稱,被告在警署「吹大機」時堅持要先見律師,惟因為警隊內部守則規定「吹波波」和「吹大機」兩個呼氣測試不能相隔逾七十五分鐘,故他回覆被告指測試有時間限制,不能無止境地等候律師,更勸說被告指若不做測試,刑罰會較酒後駕駛嚴重,惟被告最終拒絕提供呼氣樣本。

辯方盤問時提出質疑,指被告進行「吹大機」測試前曾經提到:「我個律師到咗,想見律師。」惟警員拒絕並說要完成測試程序才能讓被告見律師;而且律師到達警署時,仍未超過七十五分鐘時限,該律師當時更曾向警員投訴:「你明知我喺出面,點解唔畀我見佢(被告)?」

張毅輝否認辯方說法,強調被告律師是在完成整個程序後才到達,律師更要求警方讓被告補做測試;惟因被告當時已在相關表格上簽署「不同意提供樣本」,故已不能補做。案件押後一月十四日續審。

案件編號:ESCC 35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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