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長駐內地工作的六旬港漢,失業後回港申領綜援金,但因被社會福利署指他之前一年離港超過五十六日而否決其申請,港漢為此提出司法覆核挑戰社署,在原訟庭及上訴庭均獲勝訴,之後他亦能成功申領到綜援。港漢昨日再次出招,由律師代表入稟高院,向社署民事追回在訴訟進行期間應得的九萬多元綜援金,以及因社署政策違憲所招致的損失。

原告游文輝再入稟興訟,向社會福利署追討綜援金和違憲賠償。(資料圖片)

原告游文輝(六十八歲),被告是由律政司司長代表的社會福利署署長。入稟狀指原告向被告申索由他○九年一月初次向社署申請被拒,至一○年七月他初審勝利,期間的一年多綜援金共約九萬一千多元。此外,他亦要求被告就侵犯其憲法權益作出賠償,但此部分未有透露金額。

記者昨往原告的公屋住所查訪,他拒絕接受訪問;社署則表示不作評論。

據早前報道,原告由十八歲起便在製衣廠工作,○六年應老闆指示長駐廣東廠房,至○八年被辭退後返港。他在○九年初申請綜援,但社署指他在申請前一年有超過五十六日不在港,不符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故否決其申請。原告同年申請司法覆核,翌年於原訟庭獲勝訴,社署之後在一二年提上訴亦被上訴庭駁回。

居港日數作評定違邏輯

原訟庭及上訴庭在裁決時都認為,以申請人不在港的日數作為評定該人對香港有否足夠貢獻或聯繫,是不合邏輯的原則。法庭舉例指,被僱主委派駐外工作的港人,亦是對香港有貢獻;又或者如有人每逢周末便離港探親,一年下來不在港的日數亦會超過五十六日,以此來禁止他們申綜援,原因並不合理,亦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中香港市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香港人有出入境自由的原則;而當時法庭的判決只是要社署再批核申請人的個案,但未有下令要社署補回他在訴訟期申請的綜援金。而社署在上訴庭判決後,決定不再向終審法院尋求上訴,於去年撤銷有關的離港限制,並批准原告的綜援申請。

案件編號:HCA 2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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