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老牌茶樓「蓮香樓」為其「蓮香月餅」的商標,與同出一源的廣州蓮香樓對簿公堂。香港蓮香指廣州蓮香搶先在港註冊「蓮香」作食品商標,並自行推出「蓮香月餅」,早前興訟要求對方取消註冊。案件在上年中秋節期間審理,高院於昨日裁決,指廣州蓮香雖並非惡意搶註,但其註冊商標的確令公眾混淆,因此判香港蓮香勝訴,下令廣州蓮香在港的註冊商標屬無效。

原告是香港蓮香的經營者「蓮香茶樓及餅家」,被告是廣州蓮香的經營者「廣州飲食服務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法官表示,雖然與訟雙方曾在○○年就被告在港賣月餅的問題達成協議,但當時只是針對賣餅問題,並不知道被告已註冊商標,故不接納被告所指原告同意其註冊的說法。被告證人強調月餅盒有標明「廣州蓮香」及印有廣州地址,但法官認為被告此舉確會令人混淆港穗兩地月餅。

案件編號: HCMP 1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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