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入職懲教署三十年,事發時是總懲教主任、現晉升懲教事務監督的王祖興又稱,若容許合法代客探監或有四大弊處,一為工作量大增,現時收押所每日約要處理三百宗探訪,「好多同事超時工作到連食飯時間都無」;二是代傳口訊或會引起保安問題;第三弊處是會引進大量香煙入監,而香煙是囚室中的「交易貨幣」,這會引發囚室內的囚犯打架及放數等罪行;第四弊處是對一些無力支付探監服務費用的囚犯造成不公。

辯方律師反駁以上四大弊處只涉及懲教署的內部行政問題而非法律問題,若論公平性,代客探監服務反而可協助在港舉目無親的在囚人士,讓他們的親屬朋友可委託他人提供用品食物等。而昨日懲教署一方指根據《牛津字典》解釋「朋友」,據字典的網上版解釋,朋友「friend」最常用的意思就是指某人與另一人有互相喜愛的聯繫,該人就是對方的朋友,這種友誼通常都不涉及性關係或家庭關係。

另外,本身是律師的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是本案其中三名被告的代表律師,張在庭外表示因有被告透過港大法律系免費諮詢服務求助,他研究案情後遂以當值律師身份「披甲上陣」,提出對監獄條例的質疑;他並指這亦是他在裁判法院打刑事案的「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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