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一門子的買賣,你博贏了就有八百多億元可以一人獨吞,博輸了就坐牢十二年,不過,如果在獄中行為良好的,大抵八年便可出獄。天地良心,這個買賣你是否肯定自己一點也沒有動過心,即便你在深思之後仍能不為利祿所誘?你又是否肯定身邊每一個認識的人都不會鋌而走險?

俗語說:「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賠錢的生意沒人幹。」只要有足夠的利錢吸引,即便是要殺頭的勾當,參與的人仍會前赴後繼,何況區區十二年可博八百億,舉目全港,我敢擔保,只要再有第二次機會,願意以身犯險的人仍會絡繹於途。

風水師被控偽造文件的案件於上星期審結,法官在庭上怒斥被告「無恥、邪惡、極度貪婪」,並且以最高刑罰為量刑起點,酌情略減,最後判其入獄十二年。

此消息一出,可謂全城歡騰,但對於十二年的判刑是否合理,則惹來不同意見,認為大快人心的固然不少,但也有人認為法庭恐怕是不自覺地受社會情緒影響,出手太重,對被告未免有點不公。

筆者則認為,刑法的價值是在於發揮阻嚇作用,希望人們不會再犯,所以,衡量判刑是否合理,應看該刑罰能否阻嚇後來者。判刑十二年阻嚇對八百億元的貪婪者恐怕猶有不足,若再減至七、八年,則肯定變得軟弱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