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難民問題持續為禍香港,有指原因與濫用司法程序及法院判決寬鬆有關。高院上訴庭昨日就兩宗巴基斯坦籍男子要求居港的案件作判決,揭露兩人於○二年來港後,十四年來先提出酷刑聲請,再藉申請投靠香港妻子而一直留港,兩人更在留港期間犯罪遭判監,結果投親居港的申請被入境處拒絕。他們之後成功獲批法援並且逾期提出司法覆核申請,結果竟獲原訟庭判勝訴,至昨日上訴庭終改判入境處上訴得直,撤銷兩人的覆核要求。

提出家庭團聚申請的人士如曾在港犯案,入境處有權拒絕其留港要求。(資料圖片)

入境處代表於上訴審訊時,直指本案申請人在知悉入境處決定逾一年後,才提出司法覆核申請,批評此類案件申請人常以不同藉口拖延興訟,法庭處理時又較其他案件寬鬆,要求上訴庭為此訂立指引。入境處一方指出,司法覆核提出的時限為三個月,但類似的申請人常以等候法援、要索取文件、等候法律意見等諸多理由拖延,令時限規定恍如空口講白話。本案兩名申請人均為巴基斯坦籍人,法庭分別以BI和BH作為兩人代號。其中BI現年卅九歲,廿三歲於巴國與香港出生的太太結婚。○二年他首次來港,之後多次往返香港與中國,翌年開始逾期留港匿藏,至○五年因用他人身份證做工被控,坐牢時才提出酷刑聲請,其妻於○七年回港定居,他又以妻子受養人身份,要求以投靠妻子方式留港。

兩漢均提投親留港要求

另一申請人BH則報稱四十六歲,曾於九二、九四及○二年先後用三個不同身份來港,除觸犯用假證及違反逗留條件罪,還曾因傷人罪被捕。他○二年來港後逾期逗留,至○八年被捕時提出酷刑聲請,獲發行街紙。一○年他與港女結婚,並申請以受養人身份居港。

兩人的酷刑聲請現未有最終決定,但以受養人身份居港之申請,則被入境處以他們在港有案底為由拒絕。他們其後獲批法援,由同一間律師行代表提出司法覆核申請,結果均獲判勝訴,入境處被下令重新考慮兩人投親留港的要求。入境處不服並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日終裁定入境處勝訴。

有案底不符受養人指引

上訴庭在判決中指出,香港地少人多缺資源卻吸引大量移民,移民政策向來嚴謹,家庭團聚的權利從來都不是凌駕於政府控制移民權力之上。讓受養人居港的政策,入境處早有指引訂出三大考慮因素,分別是受養者與供養者的關係必須真實、受養人無不良紀錄、以及供養人有足夠能力,三項都是必要條件,但兩名申請人都有案底,不符合第二項條件,故被拒居留並無不合理。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判案時,過分着重兩人的個人背景,宛如代入境處做決定,逾越了司法覆核職能。

至於入境處要求上訴庭就申請人逾期提出覆核申請訂立指引,上訴庭表示,除明顯無理而可立即剔除,以及事出緊急而必須與正審一起急速審理的個案外,其餘涉及延誤的個案,法庭宜先就延誤問題開庭聆訊,決定是否因此剔除案件。

案件編號: CACV 9,103,1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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