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國會部分「議會特權」,隨着八十年代港英立法局出現選舉被引入為香港法律,較重要的是議員享有「言論免責權」。八五年制訂的《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第三條訂明:「在立法局內及委員會會議程序中有言論及辯論的自由,而此種言論及辯論的自由,不得在任何法院或立法局外的任何地方受到質疑。」

回歸後,第三條過渡為特區法律,有關原則更成為《基本法》第七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保障議員在議政論事和審批法律時暢所欲言,享有近乎絕對的言論自由。《基本法》作為全國性法律,不單在特區適用,國內各單位亦有責任和義務遵守。

日前立法會續議「成立創新及科技局」決議案,身兼全國政協委員的林大輝議員借題發揮,語帶雙關地說,忠言逆耳在香港政界行不通,又指「(梁振英)一向說話好叻」,但最近方寸大亂,講完又要澄清,令人摸不着頭腦。立法會主席曾鈺成質疑其發言與議題無關,林否認,並着主席耐心繼續聆聽。但曾追問:「你是否政協委員?」

根據《議事規則》,議員發言不能離題,曾主席最初的質疑雖屬恰當,但林是否政協委員卻與其發言內容和權利無關,他的追問令人誤會他企圖藉田北俊被褫奪政協資格一事施壓,以阻止或左右林的發言。也許曾主席只想表現其幽默,但身為議長應以維護議會尊嚴和議員的言論自由為首要考慮。即使是戲謔之言,曾主席的「追問」亦不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