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爛賭漢十年前於銀行任職時已因為還賭債而監守自盜,惟服刑後賭性不改,去年受聘教會任職行政秘書時重蹈覆轍,在七個多月間假冒教會董事先後簽署三十二張支票,盜取教會近一百二十七萬元往澳門豪賭,並偽造銀行月結單掩飾罪行,教會因發現戶口結餘僅得五百元,無法向員工支薪而揭發事件。被告昨於區院承認一項盜竊罪,法官直斥十分鄙視被告盜取別人的捐獻,來滿足賭癮,認為罪加一等,遂重判他監禁兩年兩個月。
三十三歲被告任嘉威,被控在去年一月五日至八月二十二日間,盜取屬於基督教華人神召會葵涌堂有限公司約一百二十六萬九千元。
冒董事簽署 偽造月結單
控方透露被告○四年任職星展銀行客戶服務員時,為還賭債擅自替客戶申請新信用卡,並轉寄給自己住所用作透支,盜款三萬元,曾被判入勞教中心。據悉被告當時求情時指自己已接受戒賭的輔導治療。
法官判刑時斥被告嚴重違反誠信,他獲教會信任有特權保管支票,惟他伺機犯案,假冒兩名教會董事簽署支票盜取巨款,更六度偽造假銀行月結單掩飾,明顯經細心策劃,又指若不是教會的金錢已被偷盡,被告必定繼續犯案。法官特別關注到涉案金錢主要來自教友捐獻,他鄙視被告盜取別人捐助,加上被告盜款純為滿足自己賭癮,實罪加一等。
辯方求情指,被告已婚,沒有子女,曾在加拿大讀大學一年,但未畢業便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回港工作,前年十一月加入涉事教會任行政秘書,月入一萬一千元,但需每月交三千元予母親做家用。被告案發時因欠下財務公司逾十萬元,為了還債遂偷錢去賭「博翻身」。
案情指,涉案教會有活期存款和支票等兩個銀行戶口,被告職責是為教會開支票,被告在案發時先後三十二次冒教會董事簽發支票,每次二千六百元至五萬多元不等,提取款項後再存入自己戶口。至去年八月,教會兩個戶口的結餘僅餘五百零九元,未能支付教會開支和向員工發薪,事件揭發後被告自首。
案件編號: DCCC 543/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