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十九歲男侍應疑響應網上號召,今年二月一日到上水巷仔街企圖燒水貨店及垃圾桶,但他手持打火機在店外「撻火」時,被警員目睹及上前將他拘捕。被告李自強早前在粉嶺法院受審後,被裁定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成立,案件昨日判刑。辯方求情指被告屬初犯,知道今次用上不合法方式表達對社會的不滿,已深感悔意。裁判官告誡被告表達不滿仍需守法,採取激進行為時要顧及後果,考慮他年輕,被捕後遭還押三十八日,遂判他接受一百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李自強被判社會服務令。

案件編號:FLCC 67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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