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在港工作的菲律賓籍女傭替她在港出生及長大的兒子,申請居港權失敗後提出司法覆核,並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昨裁決指,申請居港權的外籍人士,無論是成年人或未成年人,都要符合三個條件,包括要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要通常居港連續七年以上,以及要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而案中並無證據顯示男上訴人及其母曾作出任何安排,以確立他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因此上訴人在不符合條件下,判他終審上訴失敗。

於今年十二月便滿十八歲的上訴人Gutierrez Joseph James在港出生,其後大部分時間以訪客條件留港。上訴人的菲籍母親稱,上訴人在菲律賓沒居所,並已融入香港社會。上訴人滿十歲時,已與其母申請香港永久居民資格,但被入境處拒絕後,母子提出司法覆核,高院原訟庭裁定二人敗訴。之後母親自己放棄上訴,但繼續為上訴人上訴至終院。上訴人認為,終院雖早已就外籍成年人申請居港權有終審判決,但當時未成年的上訴人之情況與成年人有別,法庭應採用不同準則。

案件編號:FACV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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