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以偽造巴士家屬乘車證登車,東窗事發後拳打車長及毀壞車門,警方以涉嫌刑事毀壞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將涉案男子拘捕,而未指其行使虛假文書,執業大律師認為,由於該假證需進行化驗,以證實為偽證,故需過一段時間才能加控此罪。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打人及刑毀證據確鑿,警方可即時落案起訴,至於使用偽造家屬乘車證,雖然巴士車長指該乘車證為假證,但若要加控「行使虛假文書罪」,程序上須將涉案證件送到政府化驗所化驗,以證實為偽證,才可落案起訴,故「未必代表最後唔告」,該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四年。他相信,涉案男子將難逃法網,很大機會被控此罪。

他續指,若涉案人於警誡下承認製造虛假家屬乘車證,將會構成「偽造虛假文書罪」,最高刑罰同為監禁十四年,而警方亦可到其家中搜證,如涉案人影印真實乘車證以製假證,可能會留下剪裁痕迹成為證據,故亦可檢查其電腦,看其有否透過電腦加工圖片製成假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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