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於○七年實施,原意為改善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建成的舊樓消防設施,提升至切合現代要求的防火保障。在條例之下,所有樓宇須改善增置火警鐘、滅火筒、防煙門、消防喉轆等消防設備。不過,部分舊樓雖然已增設相關設施,卻因使用不當而未能有效發揮作用,反映消防處巡查與跟進不足,令條例形同虛設。

荃灣德華街
防煙門被長期打開,失卻防煙防火的原意。

記者巡視荃灣區內舊樓時,在德華街一幢舊樓拾級而上,發現梯間牆身明顯經過翻新,髹上新漆油,樓層並已加上簇新防煙門,疑因居民為方便進出將防煙門長期開啟。另於葵涌禾塘咀街一舊樓,亦有防煙門被人以木條「攝住」門腳,同樣「裝咗等於冇裝」。

對於被指巡查不足,消防處發言人未有正面回應,僅稱大廈防煙門必須時刻保持關上狀態,以確保一旦發生火警,煙火不會迅速蔓延。消防處接獲本報轉介後派員巡查,期間發現有關舊樓二字樓及四字樓防煙門被打開,該處人員會跟進有關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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